《环境保护法》配套办法执行状况及典型案例‘JN江南平台app’

发布日期:2024-11-01 04:55:02 本文摘要:环境保护部4月11日向媒体通报了各地环保部门2017年2月份继续执行《环境保护法》设施办法及收押环境犯罪案件的情况,并对1-2月份案件总数多达100件的山西、广东、安徽、四川、福建、江苏、浙江、山东等8省明确提出表彰。

环境保护部4月11日向媒体通报了各地环保部门2017年2月份继续执行《环境保护法》设施办法及收押环境犯罪案件的情况,并对1-2月份案件总数多达100件的山西、广东、安徽、四川、福建、江苏、浙江、山东等8省明确提出表彰。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局长田为勇讲解说道,2月,全国限于《环境保护法》设施办法的案件总数为1134件。其中,按日倒数惩处案件78件,占到总案件的7%,罚款数额约10915.56万元;查禁、扣留案件498件,占到44%;限产、投产案件242件,占到21%;收押行政拘留238件,占到21%;收押因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78件,占到7%。与1月比起,限于按日倒数惩处案件数量下降50%;查禁、扣留案件数量基本持平;限产、投产案件数量经常出现增加,上升24%;收押拘押案件数量下降17%,收押因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数量下降50%。

1-2月份,全国五类案件总数为2233件。其中,按日计罚案件数132件,占到案件总数的6%,罚款数额约19428.7万元;查禁、扣留案件963件,占到43%;限产、投产案件564件,占到25%;收押行政拘留案件442件,占到20%;因涉嫌环境犯罪案件132件,占到6%。

与2016年1-2月比起,除收押因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数量基本持平外,其余案件都经常出现了较大幅的减少。其中,按日计罚下降59%;查禁、扣留案件下降200%;限产、投产案件下降339%;收押行政拘留案件下降210%;因涉嫌环境犯罪案件132件,基本同去年持平。2017年2月《环境保护法》设施办法继续执行情况典型案例案例1郑州覆以津食品有限公司回避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监控案案情概述2016年1月25日,郑州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郑州覆以津食品现场检查时找到,该单位污水处理车站总排口中摆放有一个蓝色清水桶,自动监控设施取样管必要从该明水桶中所取水样。

执法人员当场发布命令了《限期修正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郑自环限改〔2016〕第002号),责令该单位立刻暂停违法行为,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取样管路恢复正常。2016年2月17日执法人员对该单位展开了复查,清水桶已拆毁,监控设施长时间运营。惩处情况针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郑州市环保局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条第一、五项“污水处理单位或者运营单位有下列不道德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惩处:(一)将部分或者全部污染物不经规范的排放口废气,回避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监控的;(五)其他愚弄现场监督检查人员,掩饰现实污水处理状况不道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拒绝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修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于2016年3月10日向该单位递送了《行政处罚事前(听证会)告诉书》(郑环罚先告字〔2016〕7号)告诉该单位违法事实、惩处依据和白鱼做出的惩处要求,并告诉该单位有权展开陈述、辩护和拒绝听证会。

2016年3月18日,郑州市环境保护局针对郑州覆以津食品有限公司回避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监控不道德做出了罚款8万元的惩处要求,于3月21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递送该单位。同时,将案件收押公安部门。

2016年5月5日,郑州市公安局马寨分局对必要责任人张某发布命令了行政拘留5日的惩处要求。本案救赎(一)在线监控企业对象按照《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涉及法律规定,拒绝重点污水处理单位应该加装、用于污染物废气监测设备,目的是随时掌控企业的污水处理状况,避免微克、偷排现象再次发生。因此《环境保护法》对伪造、假造监测数据的违法行为规定了严苛的惩处措施,拒绝实行行政拘留。

在执法人员实践中,在环保执法人员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各级环保部门要通过在线自动监控设施的长时间运营,强化重点监控企业的监管,严厉打击微克污水处理和伪造、假造监测数据等蓄意违法行为。(二)有所不同法律的惩处额度问题随着新的《环境保护法》的实行,对环境违法行为明确提出了严苛的惩处措施。新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已修改,与新的《环境保护法》相符。

如本案,如是大气方面的案件,则不应在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而本案是水污染方面,仅有能按《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处十万元以下罚款。目前,《水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等涉及法律仍未修改,实行惩处时应留意法律的有效性。(三)关于行政拘留问题《环境保护法》具体了行政扣押的几种情形,在违法行为当事人实行罚款惩处的同时,对必要责任人应该实行行政拘留。对环保部门而言,案件合乎《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案件,应该对将案件收押公安机关,对其必要负责管理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必要责任人员实行拘押。

(四)关于违法行为找到问题该案是现场检查找到的,偶然性相当大。环保部门要强化对在线监控设备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远程监控的起到,要重在出现异常数据分析监控,通过出现异常数据分析情况有针对性的展开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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